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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3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最短公示期1年。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示。本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管理办法》提出,涉企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接收信息向社会公示。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方式应当以数据共享为主,通过关联匹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实现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规范本单位涉企信息的提供、审核、撤销与更新等工作,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企业对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对公示期限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提出要建立完善公示系统(山东)与省信用平台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公示系统(山东)自收到省信用平台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终止或更新公示相关信息。其中,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信息由公示系统(山东)共享至省信用平台,省信用平台自收到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终止或更新公示相关信息。
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企业不实承诺信息,实现承诺信息记录公示、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增加公示系统(山东)荣誉信息公示功能,支持各级政府部门为守信企业提供更多精准帮扶,提高守信企业获得感。
对涉企信息管理与异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政府部门反馈,经核实符合异议条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公示系统(山东)应当及时更新信息。(记者 陈晓婉)
初审编辑:陶云江 窦永浩
责任编辑:吴杭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