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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备案登记办理流程

  受理条件

  ①作品信息中作品名称应保证在50个字以内,避免冗余啰嗦;并对创作做简要的说明以在审核中供审核人员查看;根据作品的实际类型,选择合适的分类。

  ②作品著作权人是作品的真正权属,所有字段务必真实填写。署名是作者题在自己的文章、著译、美术作品、音像出版物上的名字,就印刷出版物说,指印在书籍封面、内封或版权页,以及文章、图片等题目下的作者姓名。

  ③有关作品样本的大小、身份证明文件的大小、权利保证书大小应事先处理好,不能超过系统允许上传的最大值。

  办理材料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一、选择在线进行提交材料的:

  ①点击个人中心导航菜单中“版权登记”——>“我的登记”——>作品的“流水号”——>进入作品登记申请表的显示页面——>点击需要签章地方的图片进行在线签章

  ②对于尚未申请数字印章的,需要先进入签章系统申请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审核通过后上传扫描签章图片(个人的拍照手写签名)申请印章,等待印章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进行申请表在线签章。

  ③个人申请的请准备身份证扫描件;企业著作权的准备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一般为jpg格式的图片)。

  ④进入签章系统数字证书页面,依次下载并安装根证书、数字证书、Word签章工具。

  ⑤下载权利保证书模板文档,按要求填写word文档内容,并在申请人签字的地方签章(签章方法:Word菜单里找到加载项,点击电子签章,用本站注册的用户登录,选择签章,盖章后保存,右键印章设置签名和禁止印章移动修改的操作)。

  ⑥分别上传作品样本、申请者身份证明文件、权利保证书(数字签章)和其他证明文件(在需要签名的地方进行数字签章的所有文档的压缩包)

  二、选择现在或者通过邮局提交材料的:

  ①点击个人中心导航菜单中“版权登记”——>“我的登记”——>作品的“流水号”——>进入作品登记申请表的显示页面——>利用浏览器“文件”菜单中打印将作品登记申请表打印。打印完在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地方用黑色中性笔签上申请人的名字。

  ②准备作品样本文件

  ③个人的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准备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④下载权利保证书模板文档填写后并打印,在需要签名的地方手写签名或盖章

  ⑤根据自身作品情况分别下载以下文档后打印签字或盖章后邮寄到:济南市经十路18567号,原省广电局办公楼8141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处。

  A.作为个人的,应提交非职务创作说明。

  B.作为单位的,应提交创作者与单位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协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创作者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C.如为委托作品,应提交委托协议和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D.如为合作作品,应提交合作协议和所有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作品登记由他人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第六条著作权登记包括合同登记和作品登记。

  合同登记是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登记的方式,对涉外出版、涉外复制和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确认。

  作品登记是指著作权人自愿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境外出版单位出版我国图书、音像制品,双方应当订立出版合同,并可以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出版或者复制境外作品,应当取得境外著作权人的授权,订立出版或者复制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合同登记表和出版或者复制合同正本、副本及中文翻译文本到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凡属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认证范围的作品,还必须持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利证明书。

  第九条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者复制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样品。

  第十条著作权人以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应当与质权人订立著作权质押合同,并按照规定到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作品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作品登记备案的,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并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在线办理网址

  http://www.sdbqfw.com/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李俊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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