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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我省文化产业项目、企业、园区“互联网+”转型升级,促进全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统计局

                                                                                                               2020年5月19日

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我省文化产业项目、企业、园区“互联网+”转型升级,促进全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负责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企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各市党委宣传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项目、企业、园区的组织推荐,并配合省直部门实施对重点项目、企业、园区的管理。

  第三条  重点项目、企业、园区实行自愿申报,每三年遴选认定一次。

  第四条  重点项目、企业、园区的遴选、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聚焦5G、互联网、新媒体、数字创意、智能设备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突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打造战略性优势集群。

  第五条  通过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园区,在国家级项目库推荐、财政资金、投资融资、土地利用、税收优惠、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重点项目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东省文化产业专项规划发展方向;具备重大性,能够有效拉动相关投资和文化产业增长;具备先进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具备科技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或大量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造提升传统行业;具备效益性,市场前景好,社会、经济、环境等综合效益高。不同类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文化旅游类

  1.娱乐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娱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电子游艺厅、网吧、游乐园等项目。

  2.景区游览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融合、国内一流的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项目。

  3.休闲观光游览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以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等生产和服务领域为对象的休闲观光旅游项目。

  (二)影视演艺类

  1.广播影视节目制作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广播影视精品创制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品牌广播影视节目后续产品开发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集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交易等综合功能的影视加工贸易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的影视节目制作基地建设项目。

  2.广播影视发行播映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广播影视发行项目、电影放映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有线网络整合改造提升项目。

  3.文艺创作表演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演艺精品创作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演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演出购票平台、娱乐应用服务平台、音视频服务平台、读书平台、艺术品鉴定拍卖平台、文化艺术平台建设项目。

  (三)出版传媒类

  1.新闻信息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报、手机报、手机短信等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新闻信息服务基地建设项目。

  2.广播电视信息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IP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项目;累计完成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智慧广电、媒体融合等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广播电视信息服务基地建设项目。

  3.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网上新闻、网上视频、网上图片、网上电子邮件、网上新媒体、网上信息发布、网站导航等项目。

  4.出版发行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图书出版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出版物数字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化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印刷、数字印刷、个性化印刷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的出版发行基地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的出版物印刷产业基地、包装装潢印刷基地、印刷物流基地建设项目。

  (四)创意设计服务类

  1.数字内容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动漫原创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品牌动漫衍生产品开发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广告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传统广告媒体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广告媒体项目。

  3.设计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设计、专业设计项目。

  4.内容保存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管理服务项目,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项目。

  (五)会展商贸类

  1.会议展览服务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项目。

  2.艺术品拍卖及代理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艺术品、收藏品拍卖,艺术品代理项目。

  3.工艺美术品销售项目:累计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项目。

  (六)文化制造类

  1.工艺美术品制造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雕塑工艺品、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花画工艺品、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抽纱刺绣工艺品,地毯、挂毯,艺术陶瓷,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项目。

  2.文化装备生产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印刷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摄录设备、演艺设备、游乐游艺设备、乐器制造项目。

  3.文化消费终端生产项目:累计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具、笔墨、玩具、节庆用品、信息服务终端制造项目。

  4.文化辅助用品制造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的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手工纸、油墨及类似产品、工艺美术颜料、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项目。

  第七条  重点企业应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自觉弘扬时代精神、传播主流价值、引领文明风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自觉坚守文化使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聚焦文化主业,业务布局合理,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在本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大量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经济活动;依法生产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文化旅游类

  1.娱乐服务企业:总资产2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2.景区游览服务企业:总资产3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运营AAAA级以上景区。

  3.休闲观光游览服务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影视演艺类

  1.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影视节目制作企业年拍摄制作影视片3部以上,近三年有1部以上作品获省级以上相关奖项。

  2.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企业:总资产3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广播影视发行播映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4.文艺创作表演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著作权作品2部以上,近三年有1部以上作品获省级以上相关奖项。

  5.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出版传媒类

  1.新闻信息服务企业:总资产1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年平面媒体发行量50万份以上。

  2.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企业:总资产2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网络媒体日均浏览量500万PV以上。

  4.出版发行服务企业:出版企业总资产2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年输出版权10种以上,精品出版物数量和影响力居全国同行业前列;数字出版企业总资产2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发行企业总资产3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印刷企业总资产1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四)创意设计服务类

  1.数字内容服务企业:动漫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生产动画片1000分钟以上,近三年有1部以上作品在省级以上或国外播出平台播出,并取得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互联网游戏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拥有2部以上自主著作权作品,近三年有1部以上在全国或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代表产品上线。

  2.广告服务企业:为一级广告资质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有1部以上作品获全国广告创意长城奖或中国公益广告黄河奖。

  3.设计服务企业:总资产1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年著作权作品登记量100件以上。

  4.内容保存服务企业:总资产1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五)会展商贸类

  1.会议展览服务企业:总资产2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承办5次以上市级以上博览交易会。

  2.文化经纪代理服务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3.艺术品拍卖及代理企业: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

  4.工艺美术品销售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5.文化投资运营企业:总资产3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六)文化制造类

  1.工艺美术品制造企业:总资产1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年著作权作品登记50件以上,近三年有2部以上作品获省级以上相关奖项。

  2.文化装备生产企业:总资产2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3.文化消费终端生产企业:总资产5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4.文化辅助用品制造企业:总资产1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第八条  重点园区应以“空间集聚”或“产业集聚”为核心特征,达到一定产业规模,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形成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主导的优势产业集群;辐射带动能力强,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拥有信息平台、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园区依法生产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同类型的文化产业园区,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文化旅游类

  以特色文化资源为依托,以旅游景区、文化街区为载体,以文化体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为主营业务,聚集特色资源和相关服务设施的区域;区内有AAAA级以上景区和配套服务设施,建成智慧旅游景区信息化系统,年接待游客500万人次以上、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二)影视制作类

  外景地面积1000亩以上或摄影棚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后期制作等场所和设备设施,拥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1个以上,年拍摄制作影视片10部以上。

  (三)出版传媒类

  以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发行服务为主营业务,集聚相关企业30家以上,占园区入驻企业70%以上,拥有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2个以上,园区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四)创意设计服务类

  以动漫、游戏、媒体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广告、设计、内容保存服务为主营业务,集聚相关企业30家以上,占园区入驻企业70%以上,拥有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2个以上,园区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五)会展商贸类

  文化会展园区以会议展览服务为主营业务,展馆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运营企业总资产2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文化商贸园区以文化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集聚企业或经营业户500家以上,拥有交易融资服务平台1个以上,年交易额30亿元以上。其中,书画交易园区应有工作室、画廊100家以上,年书画销售额10亿元以上。

  (六)文化制造类

  以工艺美术品制造、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文化辅助用品制造为主营业务,集聚相关企业30家以上,占园区入驻企业70%以上,园区年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重点项目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申报重点企业的,由独立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申报重点园区的,由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报单位登录山东宣传网(www.sdxc.gov.cn)“重点项目、企业、园区申报系统”,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还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和用地审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等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还需提供用地审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等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市申报项目、企业、园区,由所在市党委宣传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统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联合行文报送。

  第十二条  省直申报项目、企业、园区,由省直单位(省属企业集团)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以省直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名义行文报送。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企业、园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初选名单。评审委员会根据部门会商意见,拟定重点项目、企业、园区名单,在省属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联合发文公布,正式认定为“第***批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企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认定,并在下一次申报认定时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申报时虚假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批复文件的;

  (二)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评审依据指标的;

  (三)伪造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评审意见的;

  (四)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的;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或无法实施的;

  (六)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园区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如变更后不符合重点项目、企业、园区认定条件,撤销其认定。

  (一)项目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和投资方向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和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

  (三)园区管理运营单位、主营业务方向发生变更的,以及入驻企业变动后不满足园区入驻率标准条件等影响园区功能的事项;

  (四)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变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宣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初审编辑:李润杰 姜晖

责任编辑:吴杭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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